刑事立案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法定条件,缺少任意一项都不能启动立案程序。
第一项指向事实层面,要求存在犯罪事实。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中立事件。证据无需达到定罪阶段确实充分的标准,仅需证明犯罪事实大概率存在即可。
第二项指向罪责层面,要求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即便存在违法事实,也不予刑事立案。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项指向管辖层面,要求立案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管辖分两个维度,职能管辖层面,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检察院管辖,自诉案件由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层面,普通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提交后,相关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批确认符合全部立案标准的,完成正式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