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撤回通缉令属于不同刑事强制措施。
通缉令的撤回不以取保候审为直接前提。
需结合案件具体程序判断。
取保候审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为罪行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缉令是追捕措施。
适用对象为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者适用场景和目的存在本质区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本因符合逮捕条件且在逃被发布通缉令,后续主动投案或被抓获归案后,决定机关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会在到案后及时办理通缉令撤回或撤销手续。
相关内部审批通常在到案当日或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存在法定不追究情形,办案机关直接撤销案件,通缉令同步撤回。
取保候审期间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脱逃,决定机关变更为逮捕措施,公安机关重新发布通缉令。
实践中通缉令的撤回公示存在一定延迟。
互联网公开渠道的信息更新可能滞后于内部撤销时间。
当事人或家属可主动联系办案机关确认进度。
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