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离婚制度未设置统一的法定“冷处理”期限,需按不同离婚方式分别对应规则。
协议离婚环节有明确的法定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离婚,需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当日起算三十日内,任意一方反悔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撤回该离婚申请。
前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到场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撤回原先的离婚申请。
协议离婚流程的法定时长最低为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该周期属于法定强制冷静周期。
诉讼离婚环节不存在法定“冷处理”期限。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任意一方可直接向管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开展调解程序,调解无效且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诉讼流程中无强制冷静期的相关要求。
男女双方在自行协商离婚阶段采取的冷战、分居等自主安排的冷处理行为,法律未对其时长作出约束。
夫妻双方分居时间满两年的,该事实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参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