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相关主张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需结合具体权利主张类型判断。
公司或债权人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返还出资本息、赔偿损失,该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股东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资格,或抽逃出资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类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公司或债权人提出的相关出资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公司或债权人的对应请求。公司债权人自身的主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的,抽逃出资股东可据此提出相应抗辩。
处理这类纠纷,需先明确自身提出主张对应的请求权基础,统一按对应规则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