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知存在仲裁协议仍受理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提出管辖异议阻却诉讼程序推进。
程序上,当事人需在一审首次开庭前,也就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超出该期限提出的,法院对相关主张不予审查。
实体层面,提交的仲裁协议需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协议内容需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同时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都属于法定无效情形。
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后,应当驳回一方的起诉,仲裁协议本身确属无效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收到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后,当事人可就该裁定提起上诉。法院未中止审理直接作出实体判决的,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