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拿到缓刑判决后,搞不清楚考验期到底从哪天开始算,不少人以为是判决生效或者送去社区矫正的那天,其实法律上的明确标准是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这份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天。之前被关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也不能像实刑那样拿来折抵缓刑的考验期。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同刑罚对应的缓刑考验期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如果之前判的是拘役,缓刑考验期的区间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也不能少于两个月。如果是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则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不能少于一年。
这里要注意一个常见的误区,有人会把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作出当天混为一谈,其实一审判决之后还有十天的上诉期,只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提出抗诉,期满之后判决才正式生效,这天才是缓刑考验期的真正起算点。之前被羁押的日子,因为还没正式进入缓刑的执行环节,自然不能纳入考验期的时长里抵扣。
要是缓刑的判决里还附带了附加刑,这部分附加刑也不能因为人在缓刑期间就免掉,还是得按规定正常执行。不会因为主刑缓了,附加的义务就一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