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者与影楼的关系,属《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限定,但其应将作品本身(照片及底片)交给消费者,而图像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确切地说,著作权隶属受托人”,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消费者支付服务费,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影楼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影楼提供专业服务,应归属消费者。即便影楼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另外,委托人对照片的物质载体底片也享有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是特殊“定做”作品,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合同未作明确商定或者无订立合同的,在拍摄时被特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