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模式下的耕地、草地,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依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家庭承包以农户为单位。整户消亡时,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外嫁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能继承该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内有其他成员在世的,承包关系直接延续,不涉及继承流程。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外嫁女儿可以继承。法律明确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外嫁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享有对应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资格。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对应承包经营权可继承。外嫁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可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类土地。
承包土地产生的收益属于公民合法遗产。外嫁女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无论出嫁状态如何,都可依法继承该部分收益。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被继承。宅基地上附着的农户合法房屋可由外嫁女儿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规则,女儿继承房屋后,可一并使用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灭失后,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由发包方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