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注销走到收尾阶段,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会随之终止,这个时候给到员工的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赔偿”,而是法定的经济补偿,所有核算的规则都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对应条款来执行。
核算这笔经济补偿的核心依据是员工在这家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干满一整年,就能拿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款。如果在职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没到一年,直接按一整年算,要是在职时间连六个月都没到,公司只需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就符合要求。
这里用来换算的月工资,不是员工的基本工资,也不是某一个月的零散收入,而是劳动合同正式终止前,员工过去十二个月里拿到的所有实际收入的平均数额。要是员工离职前的月平均收入,已经超过了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的计算标准就只能按照这个三倍的封顶数来算,而且这种情况下,计算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清算组处置公司剩余资产的时候,得先把清算本身产生的开支付完,再补上公司欠缴的各类税款,之后要第一顺位结清员工的欠发工资、欠缴的社保费用和刚才说的这笔法定经济补偿,不能把普通经营债务的清偿顺序放在员工权益的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