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追责不是无限期的,行政处罚法里明确划定了追责的时间边界。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在两年之内完全没被行政机关发现,之后即便后续排查中查到了,也不能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过有几类直接关系到公共核心利益的特殊情况,追责期限会拉长到五年。要是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而且确实已经产生了实际危害后果,就不再适用两年的普通追责期,直接按五年来算。当然如果其他单行法律对追责时效有专门的不同规定,要优先按照那部法律的要求来执行。
这个追责时效的起算点也不是大家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子开始算,而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当天就开始起算。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直没停下,处在连续或者持续的状态里,时效就要等到这个行为彻底结束的那天才开始计算。
就拿环保验收造假这类行为来说,要是造假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触及了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应的立案追责时效就可以适用五年的标准。如果这次造假没有产生特殊的严重危害后果,就只能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要是造假行为不是单次完成,而是长期持续的状态,时效就从造假行为彻底终止的那天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