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签完的谅解书面上明明白白写了“所有赔偿款项一次性结清,双方后续不再就相关事项产生任何纠纷”,而且出钱的那一方已经按照说好的金额全额把钱付到位,正常情况下再去提额外赔偿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这份双方都签了字的谅解书本质是自愿敲定的民间和解约定,对两边都有约束效力,签完就得照着条款履行。现在不少轻罪案件里,当事人为了快速拿到谅解书争取从轻处理,经常会在赔偿金额上做一定让步,只要整个协商过程没有出现违规情节,这类约定的效力会被司法机关优先认可,也能减少后续反复主张赔偿带来的司法资源占用,是轻微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重要实操方向。
2、要是谅解书本身的达成存在效力瑕疵,或者后续出现了签协议时完全没法预见的特殊状况,依然有权提出重新协商赔偿方案,协商不成也可以走诉讼途径主张对应赔偿。常见的情形包括签谅解书的时候,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诱导另一方签字,或者用胁迫手段逼对方签字,又或是签字时对伤情预估出现了重大偏差,约定的赔偿数和实际损失差得离谱。还有不少人签完谅解书后才查出之前没发现的严重伤情,后续评出来的伤残等级远高于当初协商时的预估,原先拿的钱根本覆盖不了后续治疗和生活开支,这种新出现的重大损失也可以依法提出新的赔偿主张。
3、要是谅解书里根本没提赔偿一次性结清的相关内容,或者该赔钱的那一方签完协议之后压根没按说好的数额、时间付钱,拿着谅解书的一方完全可以就没拿到的赔偿部分,或是实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和对方重新沟通,沟通没结果的话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行。如果这个案子本身涉及刑事范畴,也符合对应条件,还可以在刑事诉讼推进的过程中直接附带提出民事赔偿的诉求,不用单独再跑一次立案流程。
后续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先把当初签的谅解书完整条款逐字核对,再把实际产生的各类损失对应的票据、记录都整理留存好,确有必要的时候直接走司法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