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本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撤诉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提交撤诉申请的时间节点,限定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宣告判决之前。申请形式优先采用书面,提交明确写明撤诉请求、对应事实理由的撤诉申请书,说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实际处置完毕等相关情况。书写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将相关申请内容记入正式笔录,再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完成流程。
法院收到撤诉申请后,会启动法定审查流程。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裁定准许撤诉,案件诉讼程序正式终结。法院经审查后出具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当事人接到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准许撤诉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按照法定标准减半收取。后续和解协议对应的义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原告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相关流程全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