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审结期限,不随起诉次数变化调整,只按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确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审结时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需在此期间出具判决书。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审结时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需在此期间出具判决书。案件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延长后仍需继续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对一审离婚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限为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需在此期间作出终审判决。案件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由该院院长批准。
上述审结期限的计算起点为法院立案当日,计算终点为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当日。公告、鉴定类的期间,依法不纳入审限范围。
第三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出具时间,结合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法院适用的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