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遇到回迁房产权认定的问题时,总觉得只要是婚后拿到手的房子就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判断标准太绝对了,得结合被拆迁的老房子原本的产权、回迁房拿到的时间还有后续的登记情况一起看,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被拆迁的房子本来就是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就已经全款拿到的个人财产,之后选回迁房的时候,纯用老房子的产权直接置换,全程没有花夫妻俩婚后攒的钱补面积差价,房产证上也没加上另一半的名字,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套回迁房还是属于原来的产权人个人所有,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要是置换的时候用了婚后的共同收入补了差价,那对应这部分差价带来的房屋增值份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这部分对应的权益。
要是被拆迁的老房子本身就是夫妻俩婚后买的或者共同继承的共同财产,又或者回迁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拿到手,房产证还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这套回迁房直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真到要离婚分割的时候,两个人可以先自行协商怎么划分份额,谈不拢的话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女方还有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来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