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条款,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引发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完成赔付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的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核算赔付金额时可直接扣减对应已获赔的部分。超出实际损失的理赔金额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保险金按事先约定的定额标准给付。
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条款,第三者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出现死亡、伤残等约定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完成赔付后,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时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取得对应款项的,双重赔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受限制。
财产保险场景下取得的超额不当得利款项,需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完成返还。
未主动返还的,保险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追偿,案件可按代位求偿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立案。
人身保险场景下取得的多份赔付款项,属于合法所得,无需向任何主体返还。
行为人故意隐瞒已经从第三方获赔的事实,通过虚构事故损失、夸大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保险金的,符合保险诈骗的法定构成要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