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劳动仲裁提交申请时,只列了自己签劳动合同的那家单位,后续才发现还有其他主体需要一起追责,这时候追加进来的就是大家常说的第二被申请人。
最常见的场景就是劳务派遣,你签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日常干活接受管理的却是实际用工单位,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把劳务派遣公司列为第一被申请人,后面追加实际用工的单位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要求两家共同承担连带的责任,避免出现一家公司没钱赔付、互相推诿的情况。
还有一类是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不少公司会让旗下不同关联主体分别和你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你实际干活的场所和对接的管理团队又属于另一家关联公司,几家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根本分不清边界,这种时候你就可以把几家关联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责任。
要是碰到你申请仲裁之后,原本的用人单位突然分立成两个新公司,或者和其他公司合并成了新主体,你也可以直接把变更后承继了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都追加进来追责。
确定要追加哪个主体作为第二被申请人,你可以先整理手头上已有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日常考勤打卡截图这些材料,顺着用工痕迹梳理出实际和你用工相关的其他主体,再向仲裁委提交追加申请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