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把存在书面合同作为绝对前提。
核心判断要素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属于市场经济交易载体的协议,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下,合同诈骗罪所指向的“合同”,包含书面形式。也包含口头形式,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市场交易关系的协议形式。
不存在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电子数据留痕、行为默示等方式,确立具有市场交易性质的协议。行为人持非法占有目的,在该协议的签订、履行流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具体包括虚构主体资质、冒用他人名义、伪造担保物、收受对方给付财物后逃匿等情形。骗取对方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实操层面,核心判断标准为涉案协议是否属于市场经营活动范畴内的交易合同,具体覆盖买卖、借贷、承揽、运输等类型。
涉案协议仅为日常小额借贷、私人之间的财产赠与约定等非市场交易性质内容的,即便存在欺诈情节,通常归入民事纠纷或普通诈骗罪的调整范畴,不适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规则。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具备市场交易属性的合同实施诈骗行为。该罪名侵害的法益,包含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应“合同”的形式不受书面载体限制,必须体现市场经济交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