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签完离婚协议后,事后觉得条款吃亏想反悔,这里的法定情形其实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针对已经在离婚登记处备案的财产分割部分,只有当初签协议的时候,一方确实存在隐瞒、转移财产这类欺诈行为,或者用对方隐私、人身安全作为要挟的胁迫情形,才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部分约定。不少人签完后才觉得自己当时考虑不周,财产分少了就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去起诉,这类诉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毕竟签协议是成年人自主作出的决定,不能事后随便以自己没想清楚为由推翻之前的约定。
很多人以为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把整个协议作废,恢复之前的婚姻状态,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只要双方已经正式办完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已经正式解除了,没有任何程序可以逆转这个结果,要是之后还想重新成为夫妻,只能重新走一遍正常的复婚登记流程,不存在把之前的离婚协议整体撤销就能自动恢复婚姻的说法。
如果两个人只是私下签了离婚协议,还没去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完成正式登记,那这份协议从头到尾都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完全可以坐下来商量直接修改里面的条款,或者干脆直接说不算数作废,不需要走任何诉讼的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