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有明确的时间边界,并非当事人委托后就能直接行使。
哪怕案件已经完成批捕,只要还停留在侦查阶段,没有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辩护律师也不能开展阅卷操作。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要求,只有当案件正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合法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非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想要阅卷,必须提前向检察院或者法院提交申请,获得正式许可后才能开展相关操作。
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时,辩护律师可以行使的合法权利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进展,和处于羁押状态的当事人会见通信,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针对案件处理向侦查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
等案件正式移送到审查起诉环节,辩护律师就可以直接前往对应的检察院办理阅卷手续,复制案卷材料时检察院只会收取必要的工本费。所有参与阅卷的人员都必须严格对案卷内容保密,绝对不能违规向外界披露案卷相关信息,否则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