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二十万对应的公司股权分割时,先别直接默认对半分,得先回溯股权取得的全流程判定财产属性。婚姻存续期间拿到的股权,哪怕只登记在夫妻其中一方名下,没有事先签过书面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归单独某个人所有的,都默认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要是股权是其中一方结婚前就拿到手,婚后没花过夫妻共同收入增资或是参与实际运营打理,或是婚后收到的赠与、遗嘱内容里白纸黑字写明股权只归某一个人,这类股权就属于持有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没资格要求分割。
确认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没有持股的那一方不能直接要求直接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两口子商量好把全部或是部分股权转到非持股方名下,要先拿到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还要所有其他股东都主动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非持股的配偶才能正式成为公司股东。要是其他股东不认可这次转让,愿意出和夫妻双方商定的同等价格买下对应股权,两口子直接对卖股权拿到的钱款做分割就可以。要是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出去,又不肯按同等价格接手,法律上直接认定他们同意转让,非持股配偶可以直接拿到对应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要是双方对这部分二十万对应股权的实际市场价值没法达成共识,可以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公司营收、行业行情做公允市价评估,再按照最终评估出来的数值确定双方各自能分得的对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