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容易把恋爱里的日常往来和彩礼混为一谈,其实法律上对彩礼的认定有很明确的核心标准。首先这笔钱或者贵重财物的给付,从一开始就带着明确的缔结婚姻的目的,同时还要贴合当地普遍的婚嫁习俗,是一方连同家人一起向另一方及对方家庭交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要是只是恋爱过节时送的普通口红、小饰品,或是平时约会吃饭的共同开销,这类为了表达当下好感的小额赠与,基本都不会被认定为彩礼,分手之后也没法要求对方返还。
至于彩礼能不能要回来,也有清晰的边界。两个人从头到尾都没去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给出彩礼的一方可以直接主张对方返还。
如果两个人已经领了结婚证,但领证之后压根没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之后双方要办理离婚,这时候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法院也会支持。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凑彩礼的时候掏空了全部积蓄,甚至欠了大笔外债,导致离婚之后自己连最基本的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都没法维持,这种情况也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后面两种返还情形,都必须以双方已经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作为前提,没走离婚流程的话,没法单独起诉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