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厘清一个关键点:您说的“女方父母不给我们彩礼”,通常是指男方按习俗把彩礼交给了女方父母,女方父母收下后没有交给小两口或未作陪嫁返还。法律上,彩礼一般视为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的财物,女方父母收受后如何处分,属于家庭内部安排,现行法律并不强制其必须返还给新婚夫妻。也就是说,单凭“父母不给”这一点,很难直接主张违法。
若涉及返还,则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应予支持;后两种情形还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您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通常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确未共同居住;若给付彩礼造成您家庭生活困难,也需在离婚时才能一并主张。
建议您先与女方及父母沟通彩礼的实际用途和去向,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若日后涉及离婚并符合上述情形,可依法主张返还;单纯要求父母“交出彩礼”,法律依据不足。另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若存在胁迫索要巨额财物的情形,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