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立案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
存在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排除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意外事件,该行为达到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程度,无需查清全部案件细节。
属于本部门管辖。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的管辖范围,涵盖公检法职能管辖划分、地域管辖规则等内容。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不存在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但无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
公安接收报案、控告等材料后,先开展核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完成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