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职工出工伤后,单位要全程兜底所有流程的所有环节,其实从现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来看,单位本身没有大包大揽的强制代办义务,却必须履行法律明确划定的协助责任,这一点很多劳资双方都容易混淆。
如果单位已经正常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要在职工出事当天或者拿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的那天算起三十天内,主动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不能故意拖延甚至完全置之不理。等职工的伤情经过一段时间休养进入相对稳定的状态,确定留下残疾或者日常劳动已经受到明显影响的时候,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向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这时候单位不能以各种理由推托,要把之前拿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留存的职工就医全程的病历记录、影像片子等相关材料全部如实提交给鉴定机构,全程配合鉴定流程推进。要是单位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三十天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发生到社保部门正式受理申请的这段时间里,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各类工伤相关待遇开销,全部都要由这家单位自行承担。
要是单位从一开始就没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续职工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话,所有符合法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对应的费用,都得由单位全额按照官方公布的标准来支付,主动配合完成伤残评定,其实是单位准确核算待遇金额、避免后续出现更多不必要纠纷的重要环节。遇到单位故意藏着材料不给、完全不配合协助的情况,职工可以整理好手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相关的材料,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材料,也可以走劳动仲裁的法定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