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办理抢夺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部分特殊情形无需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直接构成抢夺罪。
行为人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受普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入罪要求限制。
行为人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实施新的抢夺行为,即便涉案财物价值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认定构成抢夺罪。
行为人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抢夺累计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同样符合抢夺罪的入罪条件。
实施抢夺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引发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即便抢夺财物的价值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关于抢夺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条款定罪处罚。
上述规则的适用逻辑,针对的是人身危险性更高的行为人,或是社会危害性超出一般抢夺行为的情形。这类情形下调低入罪的数额参考标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