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领证后没共同生活,分开时最先扯不清的就是当初给的三金到底该归谁。
如果当初给三金是当地婚嫁习俗里约定好的,本身就是冲着促成正式婚姻给的彩礼,这种情况按照现行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男方要求返还的话,法院都会支持,三金要全额退还给给付的一方。
要是三金完全是男方没有附加任何结婚条件,日常相处时主动赠送给女方的个人首饰,不属于当地彩礼习俗的组成部分,只要已经实际交到女方手里,也不存在女方后续做出严重损害男方合法权益这类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况,三金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返还。
目前司法实践里,绝大多数婚嫁场景下给付的三金都会被划入彩礼范畴,结合领证后未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通常都会支持返还的诉求。遇到类似争议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节整理证据,向专业人员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