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的情形下,此前拟定的离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双方可直接协商调整协议内容。
调整完成后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
后续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直接提交变更后的协议完成备案即可。
双方已经完成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原离婚协议已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的,按以下方式操作。
双方先就待变更事项逐一协商,形成内容明确无歧义的书面合意,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核心事项,需在书面材料中清晰载明。
双方签署正式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不得存在欺诈、胁迫、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签署过程中留存相关佐证材料,条件符合的,可到公证机构办理补充协议公证。
变更内容涉及不动产、车辆、股权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共同财产的,补充协议签署后,双方共同到对应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完成物权变动公示。
变更后的补充协议仅对协议签署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债权人。
原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发生变更,未取得债权人明确同意的,债权人可依法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双方后续针对变更事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争议等事项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