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尚未收到执行通知,仅拿到执行立案信息的阶段,可依据对应民事诉讼法条,向执行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需要同步提交对应举证材料,证明案件存在无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约定范围、仲裁程序违法、裁决依据的核心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这几类法定情形。
收到材料的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处于已经收到执行通知,且自身对涉案执行标的持有异议的阶段,可依据对应民事诉讼法条,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明确写明,自身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若相关争议和原仲裁裁决内容本身无关,可从裁定文书送达当日起算十五日内,向该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前已经就仲裁裁决本身向有权机关提交撤销申请的主体,可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的申请。
收到申请的法院会结合实际案情,裁定是否准许中止执行。
相关主体需梳理全案证据材料,严格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全部书面申请及配套证据。
可委托专业人员完成前述事项的合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