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房产判决,需先明确房屋权属性质,判决结果与男方个人名下是否有房无直接关联。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离婚时仍归原产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提出分割主张。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形的,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案。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的,通过竞价结果确定房屋最终归属。
仅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当前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评估份额的补偿款。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拍卖、变卖申请处置房屋,所得价款由双方进行分割。
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包括安置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揭房未结清贷款未取得完整产权等情形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指定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针对此前未处理的权属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男方无房且存在经济困难情形的,另一方需从自身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向其提供适当帮助,具体执行方案先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