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核心标尺是整个案件的涉案总金额,不是看实施诈骗的人最后自己拿到手的实际收益多少。
2、按照现有刑事实体规则和专门司法指导文件的明确界定,诈骗类案件里提到的数额,指的是实施诈骗的人通过欺诈手段实际拿到,或是原本打算骗到的所有公私财产的总和。诈骗得手的情况下,以实际骗到的全部财物计算涉案额,诈骗没成功的情况下,以当初预设要骗取的目标财物总价值计算涉案额。嫌疑人自己拿到手的获利金额,只会作为法院酌情调整量刑幅度的参考项,完全不会对能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数额门槛产生影响。这类规则设置也能更好适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化运作的行业现状,避免部分仅拿到少量分成的底层人员,因实际获利达不到数额标准就被错误排除出刑事追责范围,契合司法实践中打击链条式诈骗犯罪的现实需求。
3、打个很直观的比方,一个协作开展的诈骗团伙,整体通过欺诈手段从被害人处骗到一百万元,团伙里牵头组织的主犯分到六十万元,只负责执行部分辅助环节的从犯只拿到十万元。这种情况下所有团伙成员的涉案金额都会统一认定为一百万元,不会按照每个人实际拿到手的钱数分别计算。后续法院确定每个人具体刑期的时候,会结合每个人在整个诈骗活动里所处的地位、实际发挥的作用,再参考各自实际拿到的收益多少调整量刑,比如获利很少的从犯就可以适度从轻处理,但所有人定罪所依据的数额基础,始终都是全案的一百万元涉案总额。
4、日常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里,办案机关会结合转账流水记录、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聊天记录等一系列在案证据,交叉核验之后才能最终确定准确的涉案金额,不会仅凭单一的某份材料直接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