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碰到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名下相关股权、财产权益不肯配合分割,不用先自行纠结协商,先明确核心判定标准。只要这类权益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没有特殊的婚前归属约定,就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完全可以依法主张分割。
如果对方刻意隐瞒相关财产信息,拒不配合提供持股、收益相关材料,首先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直接调取对方的持股证明,历年分红流水,对应任职的薪酬发放明细,先把待分割的财产范围固定清楚。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能直接要求直接变更登记,要按照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推进。需要先征询公司其他股东意见,超过半数股东同意且都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多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愿意出资购买对应股权,就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对方故意藏匿销毁相关财产证据,拒不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隐匿方少分甚至不分该部分财产。
后续拿到生效判决后对方还是拒不配合办理手续,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涉案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直接完成股权变更或者对应款项的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