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该制度是对怠于参与诉讼一方的程序性规制,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应法定适用场景,覆盖两类情况。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原告出现前述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情形,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可就反诉部分作出缺席判决。
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解除,法院缺席审理时适用标准更为审慎。
庭审过程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相关材料。
仅以被告失联或未到庭为由起诉,不存在法定感情破裂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法院大概率不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缺席判决仅处理已查明的诉讼请求。
未查明的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可后续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