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自诉案件,依法应当转为公诉程序的,直接将全案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同步告知案件被害人,不再适用自诉程序,案件后续进入公诉追诉轨道。
检察机关收到法院退回的案件材料后,启动公诉案件审查流程。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向对应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本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直接终止,审理期限不再延续计算。
自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重新提交的公诉案件起诉材料之日起,该案审理期限重新起算。
法定应当转公诉的案件范围包含以下几类。
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
除侵占罪之外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理发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追诉的案件。
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可以主动就程序转换事宜与受理法院、负责审查的检察机关对接。
配合各办案机关完成案卷材料移交、补充证据核实等流程事项。
确保整个诉讼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