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一方当事人才首次提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需依法审查,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就法院受理该案提出过异议,即便此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也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不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做额外审查,直接推进后续审理程序,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有充分依据证明,其在首次开庭结束后才知晓仲裁协议存在,自身不存在拖延提出异议的情形。法院需对这份仲裁协议的效力开展实质审查,协议本身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失效或效力待定情况的,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处理纠纷。
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出仲裁协议相关抗辩,需同步提交对应证据,证明仲裁协议真实存在且具备法律效力。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据的,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