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仅执行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其应有的份额,不得侵害非举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债务范围划定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为依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执行边界划定严格限定执行对象。
非举债配偶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明确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赔偿款等,全部不得执行。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仅能执行属于举债一方的份额,执行时需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分割,保留非举债配偶的应得份额,不得直接执行全部共同财产。
救济途径有明确法定流程。
执行行为侵害非举债配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权利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自身财产部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