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涉及共同诉讼场景下,共同被告的确定执行以下法定规则。
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保证关系里,保证人与债务人均对债权人负有全额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二者承担责任。案件审理结果与二者均有直接利害关系。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该情形与一般保证规则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连带保证无责任承担的顺序限制。追加债务人参与诉讼的目的为查清债务事实,明确责任最终承担主体。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有权选择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该情形下的案件事实核查不受影响,法院无需主动追加保证人。
相关规则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则设定目的为平衡债权人的处分权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同时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