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支付令申请后续未进入执行环节的费用问题,可直接按不同阶段明确规则,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损耗。
申请支付令时,债权人需要按照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纳申请费用,这笔费用的缴纳不受后续是否推进执行程序的影响。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十五天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异议,法院会直接终结督促程序,这份支付令自动失去效力。已经缴纳的支付令申请费,通常可以向法院申请退回,后续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时,可将这笔费用纳入诉讼请求范畴,主张由败诉方承担。
进入执行环节的费用规则完全独立,只有支付令正式生效且债务人拒不履行对应的给付义务,债权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才会产生执行相关费用。这笔费用不需要申请人预先缴纳,全部由被执行人自行负担。如果支付令因为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提前失效,全程没有启动强制执行流程,就不会产生任何执行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