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协议中约定家务付出补偿,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内容。
列明承担的具体义务。包括长期陪护子女起居学习、独自照料双方父母日常就医、包揽全部家庭劳务、支持另一方事业发展等内容,作为主张补偿的事实依据。
结合多项客观因素商定补偿数额。参考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另一方的实际经济收入能力、负担家务的时长与强度、对家庭和另一方事业的贡献程度,共同确认对应的补偿金额。
明确支付相关条款。协议中写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分期支付的要标注每期的时间节点与支付金额,同时设置对应违约责任。
补偿事项以双方协商一致为优先处理方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