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对应条款,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完成后一年以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这三个时段,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受到限制。
存在两类不受该限制的情形。一类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另一类是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需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事由。
生育自主权归属女方个人。女方可依据自身意愿、健康状态、经济水平、抚养条件、当前婚姻实际状态,自主决定胎儿的处置方式,无需服从男方的意志要求。
女方选择终止妊娠的情形下,产生的合理医疗开支、营养补充相关费用,可与男方协商确定分担方案。
女方选择将子女产下的情形下,即便后续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该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完全一致。未直接照顾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给付义务持续到子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双方优先针对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医疗费用分担等事项沟通。全部事项达成一致后,签署书面离婚协议,按流程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统一意见时,女方可向管辖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法院会结合双方提交的实际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