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限定为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代理人等障碍,相关障碍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债权人向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催款,不属于法定中止事由,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若要中断诉讼时效,需证明催款构成有效主张权利。依据现行有效诉讼时效相关司法解释,符合对应条件的行为,才可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可认定为有效主张权利。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认定为有效主张权利。
权利人作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可认定为有效主张权利。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可认定为有效主张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向未举债配偶发出的催款函件,除非该未举债配偶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经举债方授权代为接收,否则不视为到达实际义务人,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