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年龄还没满两周岁的低龄孩子,通常优先安排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如果母亲这边存在长期没法根治的传染类疾病或是其他会严重影响孩子照料的重病,明明有能力照顾孩子却长期不履行照料责任,或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被收押失去人身自由这类特殊情况,孩子也可以改由父亲直接抚养。
2、当孩子已经满两周岁,父母双方都想拿到直接照顾孩子的资格时,法院会逐一比对两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日常经济进账水平、固定居住的环境条件、自身的文化教育背景、平时能抽出来陪伴孩子的时长、一方名下是不是还有其他需要抚养的孩子,以及有没有出现过家暴、虐待孩子、长期改不掉的不良嗜好这类不适合带孩子的过错行为,最终选出能给孩子提供长期安稳成长空间的一方获得抚养权。
3、孩子年龄满八周岁之后,自身已经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这时候判定抚养权要充分把孩子发自内心的真实想法纳入考量范围,参考孩子主动提出的想要跟着父亲或是母亲生活的选择。但这并不代表孩子的想法会直接决定最终结果,要是孩子做出的选择明显会损害自身的身心健康成长,法院也不会直接按照这个意愿下判决,还是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更稳妥的安排。
没有拿到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承担孩子部分或是全部的生活开支,同时依法拥有定期探望孩子的正当权利。如果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出现了可能伤害孩子的特殊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暂时终止探望,等相关不利情形消失之后,再申请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行业长期办理家事案件的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裁判倾向于把孩子过往长期形成的生活照料习惯纳入核心考量维度,不再单纯局限于列明的几项刻板判定标准,尽可能减少家庭结构变动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