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亲属具备证人资格,身份关系不直接剥夺其作证资格。相关证言的证明力,会受到法律规则及司法程序的严格审查。
知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证人资格的判断核心是是否亲身了解案件事实,和身份属性无关。符合知晓案件事实这一条件的亲属,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亲属出具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具备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法律效力。这类证言属于存在证明力瑕疵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共同支撑,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采信。
亲属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或潜在利益关联,证言内容容易出现倾向性偏差。法院会直接调低这类证言的证明力权重,要求其必须和其他印证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依据。
亲属证人的出庭规则和普通证人完全一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提交的证言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纳。故意作伪证、捏造事实的,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核查亲属证言时,第一核查内容为证言的客观性,确认证言是否为证人亲身感知的内容,整体表述是否符合日常逻辑与普遍常理。第二核查内容为亲属关系的紧密程度,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出具的证言,证明力消减的幅度会大于其他远房亲属的证言。第三核查内容为证言和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匹配情况,亲属证言能和书证、物证、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证言等有效佐证的,法院可依法采信该份证言。
当事人打算使用亲属证言支撑自身主张的,不能仅提交单一的亲属证言,必须同步补充收集对应关联的其他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提升自身事实主张被法院采信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