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打赢官司申请执行后,才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早已经没有可清偿债务的资产,这种时候不少人第一反应想直接把出资没到位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帮公司扛下剩下的债务。但这事不是随口提一句就能办,得严格照着法定的条件和流程走,缺了哪一步都可能被直接驳回申请。
首先得满足最基础的适用前提,只有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商事主体,名下所有财产加起来都不够还清生效判决书、调解书里明确要还的债务时,才能启动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的程序。要是公司还有房产、车辆或者正在回款的应收账款这类可执行资产,直接跳过公司追加股东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常见的可以追加的情形,包括股东自己压根没按章程约定足额缴完出资,就直接把手里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别人,或是从一开始就没按法律要求完成全部出资义务,这种时候申请执行人既可以选择追加现在的持股股东,也可以选择追加当初没完成出资就转股的原股东,两个人都要在自己没足额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对应责任。
这些被追加进来的股东,承担的也不是无限连带的还债责任,只是在他没缴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那部分债务做补充赔偿,超出他未出资额度的部分,他完全可以拒绝承担。
走程序的时候申请执行人要先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的追加申请,同时拿出能证明股东没足额出资的相关材料,比如工商登记里的出资公示信息、显示验资环节有漏洞的报告、股东账户和公司账户的往来银行流水这类证据。法院会安排合议庭负责审查,并且组织各方公开听证,核查完所有材料和情况后,认为追加理由合法的才会出具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是对最终的裁定结果不服,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追加的股东,都能在拿到裁定的十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