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的归属,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婚前取得的草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原承包方所有。
婚后以夫妻共同名义或家庭名义承包取得的草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相关处理依据民法典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对应条款执行。
双方可就草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直接按协议内容执行。
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若有一方继续经营草地,更有利于草地的合理利用和生产发展,法院可判决该部分经营权归该方所有,同时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数额的经济补偿。
若草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名义取得,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割,需先析出其他家庭成员的对应份额,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处理。
最终的具体归属判定,需结合承包时间、承包方式、双方经营能力等实际情况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