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主张两类法定权益。
第一类是常规损失赔偿。消费者可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接到赔偿申请的主体必须执行首负责任制,直接先行完成赔付,不得以责任归属为由推诿。后续再按照实际责任划分追责,确认责任属于生产者的,经营者赔付后可向生产者追偿。确认责任属于经营者的,生产者赔付后可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类是惩罚性赔偿金主张。消费者除索要常规损失赔偿外,还可向对应主体索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计算得出的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直接按一千元标准赔付。
上述惩罚性赔付规则存在唯一例外情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仅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时,不适用前述十倍或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以上所有规则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