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需结合证据类型与未提交原因综合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新证据覆盖两类情形。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一审后才形成的书面材料、才取得的关键物证。
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提供的证据,且已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未获准许,或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提交的证据。
一审未提交证据,并非因上述客观原因,而是自身疏忽、怠于举证,二审才提交的,不属于新证据。
法院会责令提交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予采纳该证据。
即使法院采纳该类证据,也会对提交人予以训诫、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逾期情节确定,对个人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单位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需举证证明未提交的客观合理性,比如一审后才知晓该证据存在、因证据由他人掌控无法自行取得等。
无论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均应在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避免程序瑕疵。
可结合未提交的具体原因,对照上述规则判断。必要时可在二审中向法院充分说明理由,争取证据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