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次要责任,不代表要全额承担对方的治疗费用。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明确,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责任大小可确定的,各方自行承担对应比例的责任。
先对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由其在法定责任限额内,向受害方赔付对应医疗费用等损失,这部分赔付不区分双方事故责任比例。
交强险赔付覆盖后仍有剩余未结清的治疗费用,才会按照各方划定的责任比例分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场景下,负次要责任的主体通常承担剩余治疗费用的30%。事故相对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比例可适度上浮,最高不超过40%。
次要责任方投保有商业三者险的,自身本该自行承担的赔付部分,可由投保的商业保险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履行赔付义务。
就责任比例划定或者赔偿具体金额存在不同意见的,可向交管部门申请居中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走调解流程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