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相关判定,要紧扣现有刑诉规则,结合案件所处的不同推进节点具体核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划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针对涉罪人员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或是不对其采取羁押措施也不会出现串供逃跑、伤害他人等危害社会的情况,都可以纳入取保候审的考量范畴,法条本身没有对申请的次数作出硬性的数量限制。如果未成年人在案件最初的侦查阶段已经成功办理过取保候审,后续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开展审查起诉,或是进入法院开庭审理的环节,只要当前阶段的审查结果仍然满足法定的取保适配条件,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都可以依规再次提交取保申请。
要是前一次的取保候审已经因为未成年人脱离监管、随意离开指定居住区域、干扰证人作证这类违规情形被办案机关正式撤销,或是案件本身的涉案情节恶劣,涉罪人员存在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再次提交取保申请大概率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准许。不同阶段的办案主体分别为对应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机关都会结合全案已查明的细节,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帮教条件等实际要素,独立开展合规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