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起诉离婚,不必然得到离婚判决。
法院裁判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该规则出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的认定存在两项硬性要求。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排除工作调动、异地求学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两地分离状态。
分居时长必须连续计算,不能出现中途同居后重新起算的情况。
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交对应证据佐证分居事实,可提交的材料包括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记录分居状态的聊天记录等。
不满足前述分居对应条件,或是无法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拿到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后,起诉方等待六个月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也可选择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另行起诉,该情形下法院通常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