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需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两项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项即不触发时效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遭遇欺诈、合同违约、人身损伤等具体侵权事实时,需达到“应当知道”标准,该标准指结合常理和证据,权利人足以明晰权益受损的情况,权利人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无限期拖延起算。
权利人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权利人需要明确对应的索赔对象,仅知晓权益受损结果,却无法确定侵权人、违约方的,诉讼时效暂不开始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专门的时效起算规则,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处理相关时效争议时,先核对自身情形是否同时符合普通时效起算的两项条件。自身涉及特殊侵权情形的,对应专门的法律规则完成时效判断。